
國際保安經理學會
International Security Manager Association (ISMA)
會章
1. 本會之成立、會名及會址:
1.1 本會成立於2022年11月20日;並於同日根據《社團條例》向香港警務處社團事務主任遞交社團註冊申請。
1.2 本會名稱為 「 國際保安經理學會 」 ( International Security Manager Association ) (以後簡稱本會ISMA)。
1.3 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及郵寄地址: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57-559號永旺行17樓及18樓全層。
2. 本會宗旨及目標:
2.1 本會宗旨為推廣 / 宣傳持續進修、免費協助同業在國際上註冊專業認證及免費工作介紹。
2.2 向同業推薦本會會員之專業知識。
2.3 滙聚同業收集、討論、研究及分享業界最新資訊及個案。
2.4 本會目標協助同業在國際上註冊,供公眾查冊,持續發展同業的地位和專業。
3. 會員資格、會員分類、義務及規管:
3.1 會員資格:凡從事保安業界為主任 / 經理級人員及就保安業界工作或相關行業或修畢富天澤管理及培訓有限公司之保安主管 / 主任 / 經理 / 物業管理課程並持有有關證書(涉及會員級別詳見附頁)或經國內或國際認證機構註冊為保安主任 / 高級保安主任 / 保安經理及高級保安經理,同時符合會章內會員資格要求的保安業界人員,均可申請加入。
3.2 個人會員:凡從事 3.1 項內工作,連續工作不少於 3 年(由申請日起計算),没有不當行為記錄,並由 1 位保安經理級別會員及 1 位個人會員推薦,經由本會執委會審核及通過後,便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3.3 會員義務、會員規管:
3.3.1 支持本會宗旨及目標(見 2 項 ),支援本會活動。活躍人仕均會被推選為換屆執委,帶領及繼續推動會務。
3.3.2 個人會員、執委會可因應個別會員資歷,賦予参與會務會議、提出動議、和議、表決動議等其中部份或全部權力。
3.3.3 凡加入本會人仕,均須繳交費用如下:
3.3.3.1 會員費 HK$500,凡經國內或國際認證機構註冊成為保安主任 / 高級保安主任 / 保安經理及高級保安經理,可豁免會員費。
3.4 執行 / 履行一切符合本會宗旨與及本會利益的其它工作。
3.5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違者可由執委會開會決定罰款及罰則,罰款上限為 HK$2,000。如被革除會籍,會費亦會被充公。
3.6 執委會可衡量本會財政狀況而減收或豁免失業會員之會員費。
3.7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違者可由執委會予以罰款或革除會籍。
3.8 所有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均不得向會方追討已付會員費或任何費用。
3.9 所有會員因任何個人事故而引起之可能民事 / 刑事責任均興本會無關。
4.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
4.1 周年會員大會在每年年底完結後,並在 1 月盡快舉行,大會不得遲於每年二月底舉行。
4.1.1 所有合資格會員均有權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4.1.2 只有符合本會章程的會員才可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享有表決權。
4.2 周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為:
4.2.1 通過執委會報告,回顧會務及策劃未來會務方針。
4.2.2 由創會會長及顧問團洽商提名推薦每兩年一屆會長、副會長、主席或其他執委成員,並公佈互選結果。
4.2.3 討論本會任何其他事宜。
4.3 只有大會才有權訂立、變改、修訂及刪除本章程。
4.4 主席須奉執委會的指示擬訂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的通知書和議程,並依照執委會議決的辦法,於大會舉行日期之十四日前將議程及通知書發給各合資格會員。
4.5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委會召開或由不少於五份之一的合資格會員要求召開。
4.6 召集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和議程,應不少於大會舉行日期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合資格會員。特別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的事項。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與周年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如需要更改章程,則須將擬訂之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4.7 任何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議案須由出席享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5. 組織法則及管理:
5.1 本會最高權力在大會,在此權力限制下,本會仍由執委會管理。
5.2 在周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委會負責管理本會及辦理會務。
5.3 執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主席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名,在周年會員大會從有表決權會員中以匿名投票方式選出。獲選執委會理事於周年會員大會後一個月內互選主席、秘書及公關若干名,並指派理事指定職務 ( 以上職位及職務均屬義務及自願性質,並沒有任何薪酬 ) 。
5.4 在執委會的邀請下,所有榮譽會長及顧問均可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並給予意見。但在表決議題上並不能作表決,亦不得干涉本會行政及會務。
5.5 如遇任何執委會成員逝世、辭職或遭革職,其職務將由應屆執委會成員中選出繼任人。
5.6 執委會須設法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費以免浪費或濫用,只用作會務開支及恆常開支。
5.7 如遇任何關於理事疏忽職守、不誠實、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執委會之決議,或為本會利益計而未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執委會得予即時停職或革職。凡經執委會停職或革職之理事,可向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上訴,上訴結果為最終的議決。
5.8 執委會如認為會員的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經證明屬實者,可予以罰款或革除會籍,而此等罰款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然後向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中上訴,上訴結果為最終的議決。
6. 職能:
6.1 會長一人
本會之代表,幹事最高決策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幹事會議,在會議中擁有否決權,督促各項會務之進行及簽署本會文件。
6.2 副會長一人
協助會長處理事務,負責協調各幹事之工作,如會長不在港或離職,可代行其職務。
6.3 主席一人
須在秘書襄助下統理會務,並確保所有會員遵守本會章程⸰ 凡舉行任何會議或周年大會,均須負責會議之妥善進行,遇表決議案時,在秘書的協助下,於每次議案通過後簽名作實並作記錄存檔。
6.4 秘書
負責本會會議記錄及會務一切文書工作。
7. 會費之動用:經常費在執委會授權下只作下列用途:
7.1 本會經費只收取會員之一次性形式入會費港幣500元正。
7.2 支付本會之日常行政費用,包括審計本會帳目的開支、恆常支出、活動場地的租用費、文書材料費用、水電費用、宣傳費用、活動餐飲費用。
7.3 支付經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的任何其他會務用途所需的款項。
7.4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
8. 公有印章及契約:
8.1 本會須設備一個公有印章,由司庫安全保管之。只有在執委會授權下方可使用。
8.2 凡執委會代表本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而加蓋本會之公有印章者,該等契約或文件須由執委會會長、副會長或主席其中兩位簽署。
9. 解散學會及資金處理:
9.1 如經過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之過半數會員議決通過,則本學會可以被即時解散,及其資產可以被處置。
9.2 本學會解散時的所餘資產,將全數募捐香港註冊的非牟利機構,首選為香港小童群益會。